广西藤县行贿累犯易杨生放高利贷,还款后仍起

2018-01-31 08:29 来源:中国法讯网

广西藤县靠河沙起家行贿犯放高利贷

          还款后仍起诉获胜致公司维艰

            独立撰稿人  李海波

    易杨生,原为广西梧州市农行职员,因经济问题被开除公职。其妻子区某为梧州市审计局干部。据悉此人极不简单:靠河沙生意起家,放高利贷获利颇丰,对方还钱后竟然起诉获胜而取得一楼盘三分之二的商铺;他们有了一个女儿,但为了要儿子,易杨生与她人生了个儿子通过其他手段顺利上户。

多次行贿受贿官员获刑行贿屡犯易杨生却逍遥法外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陆志光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任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先后分管经济侦查支队、局对外联络办公室、交警支队等工作,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合作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赵学伟、黄位灿、徐鹏、易杨生、黎茂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0万元。2017年5月,陆志光被判刑8年。

    易杨生行贿了多少财物?判决书无法查询。给易杨生手机短信核实,一直没有答复。撰稿人便通过桂林中院官网公布的民意沟通信箱glzy_mygt@chinacourt.org,请求告知易杨生送了多少财物。发送二次均显示邮箱不存在,便发给官网邮箱glfyw2010@163.com请求转发给该院领导。截至发稿,未见任何回应。

    2015年1月新浪广西消息:1999年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蔡聪先后利用担任梧州市房改办开发科科长、梧州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梧州市藤县副县长、藤县规划评审委员会委员职务之便利,为吕德培、吕亦灿、潘雄尧、黄国朝、区太庄、莫水生、易杨生、陈朝新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钱物共计人民币268.32825万元。

    这次行贿易杨生送了多少?据广西法治日报2015年11月报道,2010年年底的一次饭局中,时任藤县副县长蔡聪“收获”易某的20万元现金和2瓶名酒、1盒好茶。2015年11月终审判决蔡聪因受贿268万多元,判刑15年。

    这是公开报道的两起行贿受贿案件,受贿官员均被判刑,而行贿者易杨生却毫发未损,是何缘故?广西当地政法机关为什么如此袒护行贿惯犯,估计是易杨生的关系太复杂吧?!大家也相信易杨生绝对不止是这两起行贿吧,只是受贿者供述了而已!

放高利贷对方还款依然起诉获胜获利不菲

    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兰公司)在开发房地产项目“国贸大厦.国贸中心”时,因为资金困难于2010年8月5日向易杨生借款500万元,当天,米兰公司给付易杨生15万元利息,易杨生写了载有“今收到刘芳平借款2010年8月份利息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此据,收款人易杨生”内容的收条。

    8月30日,再次借500万元给刘居伟等5人,刘芳平为保证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只是约定借期6个月,到期不归还按5%支付违约金。此“借款协议书”载明米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米兰公司的印章。

    9月5日,因易杨生觉得米兰公司股东之间问题多欠保障,便要求改为刘居伟家族私人借款,米兰公司为担保方,由此将8月5日的借款协议书原件交还给公司。

    9月10日,借给刘居伟等人300万元,刘芳平作为还款担保人及代收款人出具了收条给易杨生,载有“该叁佰万元借款利息按月息5%计算(按实际天数计算),于每月10日前存到易杨生指定的账户”等内容。

    9月26日,易杨生借给刘居伟等人400万元,刘芳平同样 以“借款担保人及代收款人”出具了收条给易杨生,载有“该肆佰万元借款利息按月息5%计算(按实际天数计算),于每月10日前存到易杨生指定的账户”等内容。

    至此,易杨生借给刘居伟家族总计是1700万元。

    但从2010年8月5日起,刘居伟等人一直在还款。从其财务提供的《刘居伟等人及其指定代还款人代为偿还易杨生款项的明细表》可以看出,在8月30日即再次借款500万元的当天,刘芳平从建行汇给易杨生建行尾号3827账户36.3万元;9月5日刘芳平所属的藤县三姐美食城从信用社转易杨生建行同账户9.5万元;9月10日刘芳平从建行汇给易杨生建行账户10.5万元;9月26日,刘芳平工行账户汇给易杨生建行同账号80.8323万元。也就是说在2010年借款500万元一个月,刘芳平就还了159.1323万元。另外在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刘仲剑按照易杨生授意在佛山市顺德区怡孚汽车销售公司分6次支付了141.2883万元的购车款【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12年1月7日,刘某乙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怡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奔驰ML63AMG型汽车一辆,当日现金支付定金1万元。之后的同年3月23日现金支付4万元;9月12日转账方式支付15万元;10月19日转账方式支付619883元。201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易杨生与怡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易杨生购买奔驰ML63AMG型汽车一辆,车价1998000元。并由刘某乙出具《代付款证明》,确定其之前已付款819883元变为支付易杨生的购车款,易杨生亦在该证明上签名。】。2012年1月18日刘居伟按照易杨生要求,通过建行汇给易杨生姐夫严新贵300万元作为还帐;在5月18日,刘芳平现金存入易杨生建行尾号3827帐户12万元。之后从11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除了刘小燕、莫秋霞各自按照易杨生的要求转给朋友覃伟军50万元和270万元;其余28笔还款基本上都是通过刘芳平等人现金汇入易杨生尾号739 的工商银行或者3827建行账户中。至此,刘居伟等人累计还给易杨生的款项已达2247.4206万元。以上资金往来,莫秋霞、刘小燕等分别作了声明与易杨生无经济往来,是代为还款。 

    另外在2014年1月3日,刘芳平同意易杨生在欠款中抵扣购房款,由其女儿易昕、儿子易章购买其商铺,米兰公司出具《收据》 6份给原告,确认共收到易昕、易章购房款1228.692万元。2014年1月25日,易杨生以易昕、易章的委托代理人名义分别与米兰公司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易昕购买5间商铺、易章购买4间商铺,共计1905.202万元。易杨生仅仅交清了相关商铺的税款及维修资金,就接收了此9间商铺。

    至此,刘居伟等人在借款1700万元本金的情况下,已经给付易杨生4152.6226万元!

    更令人气愤的是,2012年4月,李瑞文欲购买被告米兰公司的商铺,向米兰公司交纳了首期款(含定金)673.496万元。到2012年8月,李瑞文将自己定购的商铺转让给原告易杨生,并将其交纳的首期款(含定金)673.496万元一并转到原告易杨生名下,易杨生仅交了50万元给李瑞文。

 

刘芳平方偿还易杨生2200多万元的部分银行回单

    但在2014年9月29日,易杨生以2010年8月5日的《借款协议书》及《收条》复印件向藤县法院起诉米兰公司和刘芳平,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万元,归还至9月30日的利息88.62万元。起诉书中称:原告共向被告出借的1700万元,从2011年1月起算至2014年9月30日,按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四倍计算即月息2%,应计利息1530万元......据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累计结欠本息是588.62万元。

    2014年12月16日,藤县法院下发(2014)藤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在2014年4月20日被告刘芳平就与原告易杨生借款之事出具过的《承诺书》,被告刘芳平也作出了履行偿还欠原告易杨生借款的意思表示,可以确信原告已向被告刘芳平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对此,刘芳平表示自己作为女人,被对方多人逼迫而为。)”因此判决:1、被告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495.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2.18%计算)给原告易杨生,被告刘芳平负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易杨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03元,由被告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该判决中确认“后被告米兰公司因故收回了《借款协议书》及《收条》原件。”却没有说明因何故收回?仅凭易杨生的复印件就认定米兰公司欠款500万元!刘芳平方多次还款但在法院里都不被认可。米兰公司及刘芳平不服判决,因而上诉。

    2015年5月12日,梧州市中级法院以(2015)梧民二终字第84号判决书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米兰公司、刘芳平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6年3月23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桂04民再4号判决:维持本院(2015)梧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

    另外,2014年9月28日,易杨生将米兰公司以及刘芳平、刘居伟5人起诉至藤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8月30日的借款500万元,归还至9月30日的利息88.62万元。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藤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对于一些还款,法院表示是另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不作处理。由此判决:被告刘居宏、刘居伟、刘居海、刘居全、刘居德应偿还借款366.886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起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及月利率2.18%计算)给原告易杨生,被告藤县米兰公司、刘芳平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藤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对9月10日借给的300万元也作出判决:刘居宏等五人应偿还借款220.1318万元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起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及月利率2.18%计算)给原告易杨生,被告藤县米兰公司、刘芳平连带清偿责任。

    同日,(2014)藤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下达,对2010年9月26日借款400万元作出判决:一、被告刘居宏、刘居伟、刘居海、刘居金、刘居德应偿还借款293.509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起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2.18%计算)给原告易杨生,被告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芳平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易杨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72元,由被告刘居宏、刘居伟、刘居海、刘居金、刘居德共同负担35000元,原告易杨生负担9472元。

  

笑话认定:法院判决还款的不算,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其实这几笔借款共1700万元,易杨生分几次起诉。藤县法院在同一天下达4份的判决书都提到1700万元,也提及有还款情况,但法院均不认真计算还款总额达4千多万的资金往来,包括李瑞文代缴623万元的款项,法院认为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不作处理,法院不认可还款让刘芳平等起诉,难道是为了收取起诉费还是另有什么鬼?! 

    更为奇怪的是,这同一天下达的四份判决书,刘芳平及米兰公司均上诉、申诉,每次都是同样的结果,维持原判!

  

     易杨生看中项目大门口左右二个门面,在刘芳平协调下,原购买者李瑞文只好原价673.496万元转让,易杨生仅仅交了50万元给李瑞文。2015年1月20日,李瑞文通过EMS给易杨生《债权转让通知书》,称将余款623.496万元商铺尾款转让给刘芳平。但易杨生不还给李瑞文,也不按照李瑞文的声明抵扣刘芳平欠款,就花50万元就霸占了这价值1900多万元的商铺,如今为“美味基”和周六福珠宝等,年租金高达100多万元。

    易杨生为何如此霸道?从同一个审判员江萍下达的二份判决书可窥之一二:(2016)桂0422民初2026号判定:原告李旭江与被告藤县米兰公司于2015年2月3日签订的 《商品房认购书》 有效。

    而对于2014年10月2日李瑞文再次交钱认购的五间商铺,(2016)桂0422民初2242号判定:原告李瑞文与被告藤县米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自本案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为何如此?因为这五间商铺被易杨生看中,纳入了执行之中。

法院卖力黑社会人员一起上阵执行为哪般

    在这些案件几次上诉申诉均判定易杨生胜诉后,藤县法院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4月18日裁定执行米兰公司的国贸中心一期第三层商铺6458.55㎡和二期2/3的商铺予以拍卖。

    对此执行,李瑞文于2016年4月25日提交《案外人执行异议书》,称自己在2014年10月2日认购的五间商铺也被执行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异议。但执行法官不予理睬。

    而对于商铺被执行,2015年11月26日,米兰公司将《房地产评估异议书》交到法院执行员手中。同年12月3日,米兰公司提交给法院《查封冻结异议书》,请求:1、法院依法解除对超执行标的额对应商铺的查封;2、请求法院将对被执行人与案外第三人在查封之前已经销售购买的商铺从查封标的物范围内扣除并优先另以该案申请人的其他财产按执行标的额价值列入执行标的物。

    但这些请求法院均毫不理会。

  

    4月26日,梧州市中院执行法官邱良带领法警及社会人员共同进场执行,真是匪夷所思!

 

           视频截图

     17日,撰稿人在藤县项目二期现场看到,几幢大楼即将封顶但满目苍夷。刘居伟指着一些商铺心痛了: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好好的楼盘成为烂尾楼了,有2/3已被易杨生所用,这可是上亿的资产啊!

    即便如此,作为六、七十人不分家的大家族当家人刘居伟还是一脸刚强:正义不会倒下,只是分早到迟到而已!他相信司法公正,法律会还给他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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