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达威电子公司患癌员工解除合同仅获得12万元

2019-05-24 18:49 来源:环球法治网

        法讯网在4月12日发布了《浙江达威电子公司冷血对待员工,老员工患癌无人理》,引起广泛关注,多家网站转发。

    5月16日,患癌员工王光辉的姐夫赶赴浙江乐清,在乐清市城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王光辉与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仅仅获得一次性对价补偿款12万元。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2019)乐东人调字第98号
  当事人:王光辉
  委托人代理人:徐康.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用省邵东县范家镇*****,身份号5122219711229****.
  当事人: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城东产业功能区永和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代理人:费能耀,男,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69号管委会人才中心集体户,身份证号码:36042119820603****。
    双方当事人因发生劳动争议纠纷, 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申请我调委会予以调解。我调委会于2019年5月16日开始对纠纷争议进行受理。
   经了解,各方当事人认同纠纷的简要事实,事项如下:王光辉是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3日在重庆西南医院被码诊为原发性肝癌,无法正常工作,与达威电电子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发生纠纷。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同于下协议:一、王光辉与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15日解除。
  二、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光辉对价补偿款(包括王光辉应当获得的全部收入及补偿)共计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
  三、王光辉收到上述款项后,与浙江达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事项全部结清,不得再次以任何理由向达威电子主张权利。
   本协议履行的方式为:款项汇入王光辉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7386 )
  本协议履行的时限为: 2019年5月18日前付清。
    本协议书正本共叁份,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壹份。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城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9年5月16日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短期病假工资的计算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长期病假工资计算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职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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